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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负责开发区总体规划的编制、报批、调整和管理工作。
二、组织小区详细规划的编制、审查、调整和管理工作。
三、负责为项目单位建设用地提出选址意见书,提供外部设计条件,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,并负责施工验线。
四、负责组织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和总平面图审查及单位建设沿街立面、色调、装饰标准的审批工作。
五、负责全区违章、建筑的处理及各种临时建筑的审批和管理工作。
六、负责对从事建筑产品生产、交易及有关活动的单位的资质审查工作。
七、负责管理建设工程的发包、承包和招标、投标工作。
八、负责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和质量监督、安全监督工作,对建设工程的招标单位、投标单位和招标代理单位资格进行审查,对建设单位的发包及招标申请进行审查备案工作。
九、监督检查建设工程的承包合同和有关合同的签订、履行情况。
十、负责建筑产品生产、交易及有关活动的监督检查,维护建筑市场秩序。
十一、负责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资质认定资料的审核及提请审批备案工作;负责监理单位报审资料的审核及提请监理许可审批备案工作。
十二、负责建筑节能和推广应用新型建筑材料工作,参与建设工程中建筑节能全过程管理,负责监督、检查建筑节能的执行情况,负责收好、用好、管好墙改专项基金工作。
十三、依法查处违反建筑市场管理有关法律、法规行为。
十四、负责编制城区市容、环卫、园林绿化、市政建设及设施维护、公用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,并组织实施。
十五、依法管理城区的市容、环卫、园林绿化公用事业及各项市政设施,监察处理各种违法违章行为。
十六、负责市政设施即城市道路、桥梁、供水、公交场站、照明夜景设施、市容环卫设施、园林绿化、排水防汛系统的工程设计、建设、维护及管理。
十七、负责城区照明、夜景、户外广告的管理工作,统一规划、建设、审批及核定标准。规范各类户外广告及照明、夜景设备的设置,协调处理使用中的综合性问题。
十八、负责城区沿街建筑物、构筑物立面及门店的改造、装饰装修的审批并负责组织实施。负责街道两侧楼宇立面清洗保洁的监督管理。
十九、负责城市道路及两侧便道以内的掘路、占用绿地、占道、占道临建及棚亭建设、拆迁的审批及管理。对各种市政公用设施、停(存)车场站、公共广场、临时占道市场、市容、环境卫生、绿化等建设项目依法进行审批、管理。
二十、负责城区环境卫生、垃圾无害化处理及污水处理的质量监测;负责建筑垃圾、工程渣土、废弃物及有害物的收集、运输、处理及资源化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。
二十一、负责城区水物管理工作的计划审批和供水、排水、中水使用许可证的审批,负责城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,推广节水新技术、新成果,对各项技措改造项目进行审批及奖金管理工作。
二十二、负责区内房产权属登记、房产转让、抵押、交易、租赁管理工作;负责商品房预售、经济适用房上市管理工作;负责区内房产交易市场管理、仲裁房产纠纷、查处违法行为。
二十三、负责城区防汛、防震工作,巡视监察、维护管理防汛、防震基础设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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